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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要闻] *ST超日生死时速 补充担保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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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08:2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司将于4月28日公布2013年年报,距今尚有40余天。而依照惯例,债券担保及补充担保可覆盖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

  编者按:3月5日,在A股曾红极一时的明星级光伏上市公司*ST超日爆发公司债违约危机,并由此开启国内公司债务违约先河。而从目前来看,这一危机似乎正在整个新能源板块蔓延开来,日前,包括天威保变、华锐风电在内的多家光伏或风电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已暂停上市或面临着这一风险。

  2月19日至今,*ST超日已停牌20余天。3月12日,公司一边发布了“因重大事项仍需核实”而继续停牌的公告,另一边则做出了“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及债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囿于已连续三年亏损(2011年-2013年),依照规定,*ST超日将可能自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并由深交所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令其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与此同时,“11 超日债”也将面临一样的命运。

  就目前情况来看,似乎唯有重组能够扭转乾坤,救*ST超日于水深火热之中。而或许正是基于尽可能为重组争取时间的考虑,*ST超日几乎将年报披露日拖到了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刻,距今尚有40余天的4月28日。

  不过,尽管重组事关全局,眼下*ST超日却不得不分出精力安抚债权人,毕竟依照法律,债权人有权主张权利,甚至是向法院提交要求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

  3月13日,*ST超日董秘刘铁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仍未就“停牌重大事项”是否与重组有关予以透露。他却重申,“我们会尽全力渡过难关”。

  据记者了解,早在去年年初,作为“11超日债”的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曾要求*ST超日就“11超日债”提供补充担保,其中包括*ST超日及其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部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如今,这或将是债权人能够拿到足额利息、本金的最后一重保障。

  而作为一项重要议案,如何处置上述担保物以偿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也将是中信建投于3月26日召集“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内容之一。

  补充担保成债权人最后保障

  此次中信建投召集的“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将审议《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就逾期付息对*ST超日提起民事诉讼等的议案》、《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11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的议案》、《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ST超日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和《关于“11超日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根据相关公告,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ST超日未来可能涉及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通过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ST超日履行支付第二期利息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息的违约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公告显示,关于*ST超日以其及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部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为“11超日债”提供补充担保的事宜,目前已获得*ST超日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相应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抵押登记及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亦已办理完毕。

  3月26日,中信建投将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担保物的实际情况,以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原则,与*ST超日协商或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置担保物用于偿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

  中信建投提请以补充担保偿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那么债权人的本金有没有保障呢?

  对此,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债券担保及补充担保,主要覆盖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维权费用等)。综合来看,债权人的本金是有保障的,但不排除相关资产可能存在减值情况”。

  推测债权人不愿公司破产

  如今,因无法按期全额支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并且流动性危机尚未化解可能导致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ST超日已成众矢之的。

  与此同时,公司刚刚公布的业绩快报显示,2013年由于流动性困难并未得到缓解,银行贷款逾期、主要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等情况并未好转,且公司开工率不足,整体经营业绩亏损。

  即便如此,“在本金、利息等具有担保及补充担保的前提下,债权人恐怕也不愿意看到公司破产。因为,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本金、利息是无法足额收回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推测,“更何况,*ST超日公司债的违约,也与光伏行业及整体经济环境有关,未来,人们看得到新能源的希望,自然也会对主营光伏的*ST超日扭亏为盈抱有期待”。

  在钟兰安看来,债权主张对象为公司,股权主张对象为高管。“债券实质是”借款合同“,债权人无权就公司经营战略、人事变动等进行表决,这与股权不同。加之债权人与股东一样都具有分散的特点,因此,有某受托管理单位经过授权,集中代表债权人利益行使权力,是目前的通用做法,也是最利于债权人维权的做法。”他表示。

  事实上,*ST超日也曾在业绩快报中表述,2013年度随着光伏行业的好转,公司自去年三季度起主要生产基地已逐步恢复生产。

       来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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